(一)在新区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账证健全的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且近一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经营等科技创新活动;
(三)拥有1项(含)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含)以上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对主要产品或服务起核心支撑作用;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建立了比较规范的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对研发费用进行独立核算;
(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七)企业建立相关科技管理制度,实施并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