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4月17日以前,对区内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从宁波外全职新引进(人事档案关系转至镇海)并落户在镇海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分别给予市区两级共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安家补助。其中区级配套部分于市级补助拨付后兑现。安家补助分三年发放,分别按30%、30%、40%的额度进行发放。
已享受高级人才购房补助、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等相关政策性住房保障补助的人才,按就高不重复享受。
2.2019年4月17日(含)至2022年7月24日,对全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从宁波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分别给予市区两级共10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的安家补助。其中区级配套部分于市级补助拨付后兑现,最高200万元。顶尖人才按照4:3:3比例在三年内逐年发放。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申请时本人及其家庭在甬已有房产的,凭本人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可申请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申请时本人及其家庭在甬无房产的,按照4:3:3比例在三年内逐年发放。若发放期间申请人购房的,可一次性申领剩余补贴。
3.2022年7月25日(含)以后,对我区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纳税归属为我区的其他用人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须在镇海区内税务登记注册)新引进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分别给予市区两级共3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15万元的安家补助。其中区级配套部分于市级补助拨付后兑现。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申报时本人及其家庭在甬无房产的,安家补助按照4:3:3比例分三年发放。申报时本人及其家庭在甬已有房产的,可申请全额发放安家补助。
4.夫妻双方同属新引进、且符合享受安家补助条件的,一方按全额享受,另一方按补助标准享受50%。
5.引进时间以首次在甬缴纳社保时间为准。在签约期内调离本区的,应根据协议按在镇海5年服务期限计算,将不足服务期限相应比例的安家补助费退还给原引进单位,由引进单位负责缴还财政。
6.人才已享受博士后出站留甬(来甬)工作补助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安家补助。